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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证给儿子署名不料被“儿子”告上法庭--亲稳网络舆情监控室
2013-01-14

  宁海王女士在国外辛苦打工数年,在上海买下一套房子,落户时写了儿子[ErZi]的名字。没想到离婚后,前夫竟以儿子[ErZi]名义起诉她,要她返还房屋出卖所得款180万元的三分之一。

  昨天,宁海法院判决此案。

  12年前,王女士生下儿子[ErZi]没多久,就出国打工了。儿子[ErZi]3岁那年,她和前夫在上海买下一套商品房,并将儿子[ErZi]的名字也登记在产权证上。

  2007年,王女士回国后,发现和前夫观念格格不入,难以共处。很快,两人离了婚,并协议约定儿子[ErZi]由前夫李某抚育,她与李某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她所有

  2010年7月,王女士把房子卖了180万元。

  然而让她没想到的是,今年8月,李某以儿子[ErZi]的名义将她告上法院,称她出卖的房屋应属他们和儿子[ErZi]三人共同所有,因此价款的三分之一应属儿子[ErZi],故要求王某[WangMou]返还60万元。

  庭审过程中,王女士异常激动,觉得李某借儿子[ErZi]的名义告自己,想重新分割财产。王某[WangMou]称,该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,儿子[ErZi]只是名义上的登记人,对房产不享有共有权,且当初离婚协议已明确该房产归她所有。

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房子的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王某[WangMou]夫妇及其儿子[ErZi],因此儿子[ErZi]对该房地产享有1/3份额。

  另外,根据民法通则,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,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、财产及其他合法权利。王某[WangMou]与李某在离婚时达成协议,约定诉争房地产归王某[WangMou]所有,该约定损害了王某[WangMou]之子的合法权益,应为无效。

  故法院最终判决王某[WangMou]应归还房屋出卖款的三分之一。

  记者胡珊

  通讯员 宁法 石羽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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