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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房者签约时才知优惠只能二选一--亲稳舆论引导监测室
2013-02-27

购房者签约时才知优惠[YouHui]只能二选一制图 邬思蓓

  晚报记者 陆慧 通讯员 朱燕佳 报道

  看了某楼盘广告介绍后,莫先生[XianSheng]参加了“幸福家园优惠[YouHui]活动[HuoDong],获得了价值4万元的该楼盘购房抵用券。不料在买房时却被告知该抵用券与开盘优惠[YouHui]不能叠加使用。反感于开发商的言而无信,莫先生[XianSheng]遂将对方告上法庭,要求其兑现自己的承诺。日前,嘉定区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莫先生[XianSheng]房款4万元。

  完成活动[HuoDong]获4万元抵用券

  2011年5月,有购房意向的莫先生[XianSheng]来到嘉定新城一楼盘看房,已经辗转看了不少房子的莫先生[XianSheng]对该楼盘的房型、周边设施等各方面都挺满意。他从售楼处拿到了一份广告资料,广告介绍了即日起参加其主办的 “幸福家园”优惠[YouHui]活动[HuoDong],最高可在开盘当日享受4万元购房优惠[YouHui]。后莫先生[XianSheng]上网查看,看到了该楼盘委托专业机构发布的“幸福家园”活动[HuoDong]广告,亦称总价最高优惠[YouHui]4万元。

  根据活动[HuoDong]规则,“幸福家园”共分四步,每完成一步即可参加抽奖活动[HuoDong]并享受相应购房折扣优惠[YouHui],优惠[YouHui]依次累加,具体金额为2万元、1万元、1万元和最终神秘大奖。莫先生[XianSheng]即向对方表示参加该活动[HuoDong]。随后,莫先生[XianSheng]耐着性子全程参加了这次活动[HuoDong],活动[HuoDong]结束后,他收到了一张印有他本人身份信息和开发商印章的价值4万元的购房抵用券,上面注明使用规则为限本人在开盘当天使用,每套仅限使用一张,按面额抵扣购房款。

  2011年7月,该楼盘又在网上发布了一则优惠[YouHui]信息,称开盘优惠[YouHui]总价立减4万元,付意向金客户可在此基础上再享总价96折优惠[YouHui],莫先生[XianSheng]就与开发商签订了VIP客户预约单,约定支付诚意金2万元,选房成功后转为购房定金。

  两项优惠[YouHui]不能同时使用

  没多久,该楼盘正式开盘,莫先生[XianSheng]与开发商签订房屋定金协议时,却被告知只能享受4万元的开盘优惠[YouHui]、96折及一次性全额付款优惠[YouHui]1万元,而“幸福家园”活动[HuoDong]4万元的购房抵用券则无法同时使用。

  虽然莫先生[XianSheng]对此表示异议,但因为购房意愿强烈,他还是接受了这份协议。双方随后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,开发商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载明,之前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资料均为要约邀请,该要约邀请的内容与合同正文、附件和补充条款不一致的,以后者为准。莫先生[XianSheng]在签约当日一次性支付了房款约103万元。

  当事双方各执一词

  虽然买到了心仪的房子,但莫先生[XianSheng]越想越生气,认为开发商言而无信,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,要求其返还房款4万元。

  法庭上,莫先生[XianSheng]说,之前开发商并没说过两项优惠[YouHui]不能叠加使用,如今却以此为借口推脱,显然是缺乏诚信的表现。开发商却持不同意见,预售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,应以预售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。莫先生[XianSheng]买房时总价已经减了4万元,说明已经享受“幸福家园”的优惠[YouHui]了。

  面对针锋相对的双方,法官详细查阅了“幸福家园”的广告资料,还登录了该楼盘的营销网页,分别浏览了“幸福家园”和“开盘优惠[YouHui]”的广告页面,查明确属被告的两次营销活动[HuoDong]。

  未事先明示抵用券有效

 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,一是“幸福家园”销售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,二是莫先生[XianSheng]能否使用购房抵用券折抵房款4万元。

  法院认为,“幸福家园”销售广告是旨在宣传该楼盘的商业广告,它载明了活动[HuoDong]规则及参加活动[HuoDong]所能够享有的购房优惠[YouHui],但未对交易房屋的标的、价款、数量等主要合同内容予以明确,属于要约邀请。

  虽然销售广告是要约邀请,但在该活动[HuoDong]中,莫先生[XianSheng]通过完成活动[HuoDong]换取了一张载明了金额、使用规则、原告身份信息及被告盖章的抵用券,这张抵用券的用途、价款、目的都具体明确,应当视为具体约定,属于附条件生效合同,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。 “幸福家园”活动[HuoDong]与“开盘优惠[YouHui]”活动[HuoDong]属于该楼盘销售的两个不同的优惠[YouHui]活动[HuoDong],被告以广告形式分别发布,但未事先明示不能同时享受两项优惠[YouHui],足以让莫先生[XianSheng]产生信赖,认为购房时可以同时享受两项优惠[YouHui]。莫先生[XianSheng]在开盘当天向被告主张抵扣4万元房款,符合抵用券的使用约定,被告应当履约折抵房款。

  免责的格式条款无效

  法院同时认为,预售合同中有关广告宣传资料的补充条款属于格式条款,该条款存在免除被告承担责任的内容,被告在签订预售合同之前及“幸福家园”活动[HuoDong]中均未告知莫先生[XianSheng]其只能享有一次优惠[YouHui],而在签订预售合同时,也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他注意该条款及予以说明,所以该条款系事后免除被告责任的格式合同,对莫先生[XianSheng]无约束力。

  据此,法官认为这张“幸福家园”的购房抵用券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,支持了莫先生[XianSheng]的诉请。

  (文中当事人及活动[HuoDong]名称均为化名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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