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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房人不明就里转卖被判退款--亲稳网络舆情监控室
2012-09-20

 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无房户、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而推出的政策性保障房。购房者不仅须符合相应条件,而且住满五年后才允许上市出售,否则政府将按原价回购。但我市一家投资公司[TouZiGongSi]在通过划拨取得建设用地,并建成经济适用房小区后,却按普通商品房出售,且并未依法取得房屋[FangWu]预售许可证。购房者不明就里,在转售房屋[FangWu]时郑重承诺该房屋[FangWu]不是经济适用房,但新购房者受限于保障房的性质无法办理房产证,由此引发了一场退房纠纷。近日,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:被告顾某向原告朱某返还购房款816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,被告青岛某投资有限公司对其中488250元的还款义务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;原告朱某将位于市北区该房屋[FangWu]返还给被告青岛某投资有限公司。

  错买经适房喜悦购房变退房纠纷

  2010年4月,市民顾某以488250元的价格向青岛某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标山路的房屋[FangWu]。4月21日,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购房款如数汇至投资公司[TouZiGongSi]账户。同年8月,房屋[FangWu]中介找到顾某,称有人看中了其房屋[FangWu]所处的位置,想要购买,预计成交价格可达80万元。一转手就能赚30多万元,顾某动了心。在经过多次协商后,2010年8月14日,顾某和购房者朱某签订了房屋[FangWu]买卖合同,约定朱某以816000元的价格购买顾某的房屋[FangWu],顾某负责到投资公司[TouZiGongSi]变更房屋[FangWu]所有人的名称。由于担心买到的是经济适用房从而有出售限制,经朱某要求,顾某在合同中明确保证:该房屋[FangWu]不是经济适用房。签约后,朱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。顾某将其原汇款凭证交回投资公司[TouZiGongSi]后,投资公司[TouZiGongSi]向朱某出具了新的收据。

  此后,朱某到房产部门为新房办理房产证,但得到的答复让她大为震惊。“该房屋[FangWu]所在的小区属于经济适用房项目,按照国家规定,房主在住满五年后才允许出售,因此你无权购买该房屋[FangWu],更不能办理房产证。”房产部门工作人员表示。“顾某和投资公司[TouZiGongSi]为了赚取利润,明知是经济适用房而仍违规出售,这简直就是骗人!”朱某随即要求退款,但遭到拒绝。由于双方各执己见,寸步不让,朱某一纸诉状将顾某和投资公司[TouZiGongSi]告上法庭,要求认定其与顾某签订的房屋[FangWu]买卖合同无效,顾某应偿还购房款816000元及利息,投资公司[TouZiGongSi]对其中的48825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此外,朱某还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中介费7000元和律师费3000元。

  庭审推责任开发商陈述前后矛盾

  “这事和我没关系。”庭审中顾某辩称,“我已将与投资公司[TouZiGongSi]间的房屋[FangWu]买卖权利义务关系转让给了朱某,朱某应当向投资公司[TouZiGongSi]主张权利。此外,她主张的中介费和律师费没有依据,应予驳回。”而投资公司[TouZiGongSi]也认为自己无责:“朱某没向我公司交过任何费用,我公司只是把本来向顾某出具的收据置换给朱某而已。除此之外,我们没有任何经济往来,更无权利义务关系。”

  对于该房屋[FangWu]的性质,顾某和投资公司[TouZiGongSi]最初坚称是一般商品房。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,朱某当庭申请调取房屋[FangWu]档案。法院随后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[FangWu]档案馆调取了相关资料,资料显示,该房屋[FangWu]所属项目的土地属于划拨性质,其中载明“本宗土地只限于建设试点经济适用房项目”。对此,顾某仍称不知情:“我买房子的时候并不知道房屋[FangWu]和土地的性质,如果知道是经济适用房,我是没有购买资格的。现在看来朱某对该房屋[FangWu]的情况非常了解,所以,即便在房屋[FangWu]买卖过程中有过错也是她的错,与我无关。”

  投资公司[TouZiGongSi]则认为仅凭建设用地为划拨性质无法证明房屋[FangWu]就是经济适用房,应属于改造房性质。当法官要求其提交证据时,投资公司[TouZiGongSi]又改口称可以认定是经济适用房,但在房产证没办下来前是有可能变更房屋[FangWu]性质的。“你公司到底认不认可这是经济适用房?”法官问。“还是不能确定是经济适用房,应当属于"两改房"。”投资公司[TouZiGongSi]犹豫一番后三改其口。“依据该房屋[FangWu]所属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能不能确定房屋[FangWu]的性质?”法官又问。“无法确定。”投资公司[TouZiGongSi]回答。此外,经法庭调查,投资公司[TouZiGongSi]在出售房屋[FangWu]时,尚未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。

  法院定曲直合同无效还款退房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此案中三方的关系为顾某在与投资公司[TouZiGongSi]订立房屋[FangWu]买卖合同后,经投资公司[TouZiGongSi]同意,将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朱某,由此,朱某和投资公司[TouZiGongSi]间形成了房屋[FangWu]买卖合同关系。投资公司[TouZiGongSi]称与自己无关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。对于房屋[FangWu]的性质,投资公司[TouZiGongSi]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,理应十分清楚,但在庭审过程中,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以反驳法庭调取的房屋[FangWu]档案资料,且前后表述多次不一致,据此可以认定其陈述虚假,与事实不符,法院不予采信。依据朱某提交的证据及申请调取的档案,法院确认该房屋[FangWu]属于经济适用房。

  依据2007年建设部等七部门下发的《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》和2008年我市发布的《青岛市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》规定,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,居住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。对这类房屋[FangWu]的违规买卖实际上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,因此,依据《合同法》规定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。此案中,三方签订的房屋[FangWu]买卖合同均是对经济适用房的买卖,这些合同均应认定无效。

  投资公司[TouZiGongSi]作为建设单位,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便对外出售房屋[FangWu],这是造成顾某和朱某间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之一。而顾某在对房屋[FangWu]性质不了解的情况下就向朱某卖房,并承诺该房屋[FangWu]非经济适用房,其对造成合同无效也负有主要过错。朱某作为买受人,在订立合同时未对标的物核实清楚,也具有一定过错。《合同法》规定,合同无效的,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,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,双方都有过错的,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据此,朱某要求顾某返还816000元购房款及利息和要求投资公司[TouZiGongSi]对其中48825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,法院予以支持。同时,朱某应当返还已实际占有的房屋[FangWu]。但对于其要求赔偿中介费和律师费的主张,因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支持,法院予以驳回。

  本报记者 高峰通讯员 陈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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