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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婚姻法》解释三实施一周年 房产分割成焦点--亲民维稳网络舆情监测室
2012-10-24

《婚姻法》解释三实施一周年 房产分割成焦点

  房贷增值部分如何计算?房产加名有效吗?父母[FuMu]还房贷这钱怎么算?……近日,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就新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举行了一场实务研讨会,资深法官、婚姻家庭法教授以及120余名律师到场各抒己见,夫妻[FuQi]双方[ShuangFang]的“房产保卫战”是律师们热议的焦点。

  焦点之一:父母[FuMu]帮还贷性质如何认定

  姚某、瞿某于2000年自行相识恋爱,2003年登记结婚,姚某系再婚,瞿某系初婚,2004年双方[ShuangFang]生育一子。姚某、瞿某于2009年分居,后姚某以夫妻[FuQi]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,其婚前以60万元买下的房产成为纠纷的焦点。

  姚某在2002年以60万元购买了一处房屋,市值已经增长到了350万元,产权登记名为姚某一人,婚后[HunHou]共计偿还房贷本金、利息36.5万余元,其中姚某父母[FuMu]在2004年将20万元划入儿子房贷账户用于偿还房贷。姚某认为,其母亲出资帮助还贷的款项系对自己的个人赠与[ZengYu],因此在分割婚后[HunHou]还款及相应增值时应当依法扣除;而瞿某认为,姚某所称其母亲开具的本票是20万元不能认为是借款,只能认定为对双方[ShuangFang]的赠与[ZengYu]。

 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:婚后[HunHou]其父母[FuMu]帮助归还贷款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,是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[ZengYu]还是对夫妻[FuQi]的双方[ShuangFang]赠与[ZengYu]?

  该案的一审法院认为,房产权归姚某所有,因为姚某系该房抵押贷款的主贷人,银行理所当然从其名下账户中扣除还贷本息。但姚某未举证证明其母在划款时的意图是对其一方的赠与[ZengYu],故法院认定该钱款系姚某之母对双方[ShuangFang]的赠与[ZengYu]。二审法院认为,该案情与司法解释二、三有关父母[FuMu]在子女婚前购房及婚前出资,或子女婚后[HunHou]购房及婚后[HunHou]出资的情形有所不同,故应适用《婚姻法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认定姚某母亲系向姚某、瞿某的共同赠与[ZengYu],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。

  然而上海市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付忠文有不同看法。他认为,一方婚前债务,一般不因婚姻关系的产生及延续而发生改变;父母[FuMu]为子女归还婚前债务,在父母[FuMu]未明确表示赠与[ZengYu]何方时,一般应视为对子女的单方赠与[ZengYu],但夫妻[FuQi]双方[ShuangFang]另有约定或父母[FuMu]明确表示赠与[ZengYu]双方[ShuangFang]的除外。因此,该案中,房产为姚某婚前购买,所欠贷款当然为婚前债务,姚某父母[FuMu]出资为姚某归还婚前债务,应当视为对姚某的单方赠与[ZengYu]。

  上海市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会长吴卫义称,“两种观点的出现,是由于大家对于解释(三)条款广义、狭义的理解不同而已。”

  付忠文律师表示,目前针对一方婚前按揭购房,婚后[HunHou]其父母[FuMu]帮助归还贷款性质如何认定的问题,有的法院认为是对双方[ShuangFang]的赠与[ZengYu],有的认为是对自己子女赠与[ZengYu],提醒父母[FuMu]帮助子女归还贷款时一定要明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[ZengYu],方可保证自己财产的“代代传承”。

  焦点之二:婚后[HunHou]夫妻[FuQi]双方[ShuangFang]还贷,房产增值如何分割

  在房价高启的年代,“婚前男方付首付,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,婚后[HunHou]夫妻[FuQi]双方[ShuangFang]共同还贷”几乎是大部分年轻夫妻[FuQi]的购房模式。然而当婚姻走到尽头,双方[ShuangFang]共同还贷的账目和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,成了又一争论的焦点。

  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释(三)第10条规定:夫妻[FuQi]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[HunHou]用夫妻[FuQi]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若双方[ShuangFang]无法协商一致,则法院可将房屋判归产权人一方所有,但其应根据双方[ShuangFang]婚后[HunHou]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对配偶进行补偿。

  但具体补偿比例如何计算,该司法解释并未给予明确规定,因此上海各区县法院也未有统一计算标准,故而常常出现“同案不同判”的现象。不少律师希望最高院能出台该类案件的指导案例,以解决司法实践中“各自为政”的混乱局面。

  最高院在其出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(三)理解与适用》中的观点是,按照房屋可能发生的全部投入款作为计算比例的分母(包括总利息与购房时房价之和),然后利用婚后[HunHou]夫妻[FuQi]共同财产还款金额除以这个数字,即为婚后[HunHou]夫妻[FuQi]共同部分的比例。不过,在《人民司法》刊登的文章中,最高院相关法官又阐述了另外一种观点,认为应将离婚时房屋已归还的利息与购房时房价之和作为分母,然后以婚后[HunHou]夫妻[FuQi]共同财产还款金额除以这个数字,即为婚后[HunHou]夫妻[FuQi]共同部分的比例。

 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吴薇庭长独辟蹊径地认为,对于增值部分的计算不应当拘泥于计算公式,而是需要综合考虑未出资方对于家庭的贡献、结婚时间长短,是否生育子女等诸多情况,计算公式只是对于最终价格的一个参考,不可本末倒置。

  付律师则表示,因有了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释(三)的规定,有些产权人会想办法规避法律,而在新规出来之前则没有人提出这种假设。他举例,规避的方式有很多种,比如产权人一方为了防止房屋增值被分割,可以采取哄骗配偶的方式借房居住,将自己的房屋租金用于还贷,而且将房屋出租和管理事宜委托专业第三方或父母[FuMu]去做,这样,产权人婚后[HunHou]还贷的部分就不属于夫妻[FuQi]共同财产还贷了;或产权人一方在结婚后[HunHou]让父母[FuMu]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帮自己还款(以协议或承诺书形式明确对单方的赠与[ZengYu]),私下自己再偷偷给父母[FuMu],这样做的成本和风险比较小;或产权人一方在婚前借一笔钱将贷款一次性还掉,之后在婚内慢慢还掉,这样更不利于日后产权人配偶方的举证,更不易保护产权人配偶一方利益;或采取以该房屋抵押方式借一笔消费贷款还掉婚前的按揭贷款,这样配偶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增值。

  (本文来源:解放牛网-新闻晚报)

  编辑:温晓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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