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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售经适房后反悔 打官司也没用--亲稳网络舆情监控室
2013-03-02

  法院认为房东的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,判决合同[HeTong]有效并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

  商报讯 (记者 樊丽) 根据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》规定[GuiDing],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。

  而兰州市七里河区的李女士[NvShi]却违反该规定[GuiDing],以27万元的价格将一套经适房出售。5年后,李女士[NvShi]以违反规定[GuiDing]、房价上涨、儿子长大无房居住等理由,将购房者杨先生起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确认购房合同[HeTong]无效。近日,七里河区法院一审判决,该办法属部门法规、效力不及合同[HeTong]法及物权法为由,驳回了李女士[NvShi]的诉讼请求。

  案例

  无视规定[GuiDing] 出售经适房

  2007年3月,兰州市七里河区的李女士[NvShi]准备将其位于龚家湾的一套129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。随后,李女士[NvShi]和杨先生达成购房协议,二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,签订了《房产买卖合同[HeTong]》。合同[HeTong]中约定:“杨先生同意购买李女士[NvShi]拥有的坐落于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的房产,建筑面积为129平方米,李女士[NvShi]保证在过户手续办理之后,杨先生拥有该套住房的独立房产产权,房屋交易总价为人民币20.75万元。同时约定,由杨先生先支付首付款人民币19万元,剩余房款人民币1.75万元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李女士[NvShi]。合同[HeTong]签订后,杨先生按约支付了应付的房款。

  房东反悔 状告买家

  2009年11月,李女士[NvShi]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证,杨先生原以为可以如约办理过户手续,没想到却突生变故。他多次提出过户的要求,均被李女士[NvShi]以种种理由拒绝。令杨先生更加意外的是,今年年初,他竟然收到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诉状,而案件的原告就是李女士[NvShi],他成了被告。

  李女士[NvShi]在诉状中称,如今房价上涨、儿子长大无房居住,且她当年卖房违反了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》的规定[GuiDing],请求法院确认她与杨先生于2007年3月签订的《房产买卖合同[HeTong]》无效,请求法院判令杨先生返还她位于七里河区龚家湾的经济适用房。

  对此,杨先生认为,他与李女士[NvShi]签订的《房产买卖合同[HeTong]》并未违反《合同[HeTong]法》的规定[GuiDing],即未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[GuiDing],无合同[HeTong]法规定[GuiDing]的合同[HeTong]无效之情形,该合同[HeTong]合法有效;他在该涉案房屋中居住已达5年,该房屋是他们一家赖以遮风避雨的唯一居所,李女士[NvShi]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民法的诚信原则,请求法院驳回李女士[NvShi]的诉讼请求。

  法院判决 合同[HeTong]有效

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,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[GuiDing]:“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约定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[HeTong],除法律另有规定[GuiDing]或者合同[HeTong]另有约定外,自合同[HeTong]成立时生效,未办理物权登记的,不影响合同[HeTong]效力”。本案中,原告李女士[NvShi]与被告杨先生签订的《房产买卖合同[HeTong]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合同[HeTong]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[GuiDing],合同[HeTong]合法有效,原、被告双方应全面遵守并切实履行合同[HeTong]义务。被告按照合同[HeTong]的约定交付了房款,原告以涉诉房屋为经济适用房,双方签订的合同[HeTong]违反了《经济适用房住管理办法》、儿子长大不想卖房,不予过户并请求确认合同[HeTong]无效及返还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。涉诉房屋虽为经济适用房,但已于2009年11月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,原告享有处分的权利,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》属部门法规,效力不及合同[HeTong]法及物权法,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,于法无据,应当驳回。

  据此,法院一审判决,驳回原告李女士[NvShi]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  说法

  虽然有规定[GuiDing]经适房未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,可仍有许多人在房价日益高涨的情况下,为了牟利而出售经适房,那么在此情况下签订的经适房购房合同[HeTong]是否有效,房东能否自行反悔?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智俊就本案所关注的问题,为大家一一解说。

  记者:买卖双方在明知是经适房的情况下,签订的《房屋买卖合同[HeTong]》是否有效?

  孙智俊:判定合同[HeTong]是否有效、无效,合同[HeTong]法、合同[HeTong]法司法解释一、二明确规定[GuiDing],是否违反了法律、行政法规。其中,行政法规必须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,而且是效力行政法规,才能认定合同[HeTong]无效。而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》 是一个规范性而不是效力性行政法规,所以,法院的判决是合适的。

  另外,物权法是上位法,而行政法规是下位法,上位法优于下位法,况且按照合同[HeTong]法的规定[GuiDing],这个买卖合同[HeTong]在行政法规上有瑕疵,但是买卖合同[HeTong]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,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[GuiDing],所以这个合同[HeTong]是有效的。那么,房东现在反悔不符合合同[HeTong]法“诚实守信”的精神,法院判决合理合法。

  记者:如果购房者要从他人手中购买经适房,这个合同[HeTong]该如何签订?

  孙智俊:在明知是经适房的情况下,仍旧要签订《房屋买卖合同[HeTong]》时,首先就要约定5年后的过户问题,要在合同[HeTong]上注明:如果房东反悔,将对他进行哪些约束,一定要写明违约条款,并且在该条款上设定“违约惩罚规则”。比如说,现在一般建议若经适房出卖一方违约的话,那么他应对买受人赔偿按照商品房价格差价补偿,且赔偿一定的违约金。这样的话,卖方一般也不会去做违约的事情,而这样的约定,也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完成,促进双方信守契约的诚实守信履行行为。

  需要注意的是,下一步国家将出台《基本住房保障条例》这样一个保障房共有权的制度,而经适房也是包含在这个规定[GuiDing]之内的,国家可能要占到40%的产权。如果这个条例出台的话,共有产权也就堵住了为转让或是出售经适房而牟利的事情,那么也就不会有人出售经适房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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