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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前房产婚后多次买卖--亲稳舆论引导监测室
2012-12-07

  谭芳

  案情回放

  杜剑2003年从大学毕业后,父母在2004年的时候就付全款为他买了一套房子。2006年,杜剑遇到了谢敏,两人一见如故,相恋一年后结婚。随着房价的步步高升,当年花50万买的房子已经涨到100万了。杜剑考虑到上班不方便,所以就把房子卖了,并直接用110万售房款在公司附近买了一套房子。

  2007年,小宝宝的出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无尽的欢乐。孩子一岁的时候,杜剑破格被单位派往海外深造,但杜剑的海外之行却遭到了谢敏强烈的反对,从此两人关系急剧下降。杜剑归国后,谢敏直接带着孩子住到了娘家。

  心灰意冷的杜剑只好把单位当成家,一心干事业。至于家里空掉的房子,他找了个好时机卖掉了,后来用150万的售房款又定了套新房,还是写了自己的名字。

  正是这套房子,后来成为了两人离婚诉讼中争议的焦点。 2011年,谢敏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,诉至法院要求离婚,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[CaiChan]。杜剑虽同意离婚,也愿意将孩子由谢敏抚养,但是对于登记在杜剑名下的这套房子,两人却无法达成一致。

  谢敏认为,这套房子虽然是由杜剑婚前[HunQian]房产转换而来,但是婚前[HunQian]房子的价值根本不足以购买这套房子,何况这套房子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,尽管只写了杜剑一人的名字,仍是夫妻共同财产[CaiChan]。

  而杜剑则认为,这套房子是自己婚前[HunQian]财产[CaiChan]的转化形式,仍是婚前[HunQian]财产[CaiChan]。房款的来源是婚前[HunQian]房产的售房款以及多次买卖房子所得的收益,尽管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,但是谢敏对房屋增值并无任何贡献,且产权登记人仍为自己,仍是婚前[HunQian]财产[CaiChan]。

  法院最后判决两人离婚,孩子由原告谢敏抚养,在房产的归属问题上则采纳了被告杜剑的意见而判归杜剑所有。

  律师解惑

  婚前[HunQian]买房婚后多次买卖,离婚时房产仍属个人财产[CaiChan]

  一方婚前[HunQian]的房产,在婚后多次买卖,最后购得的房产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定位呢?

  按照我国《婚姻法》第17条和18条的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[CaiChan]属于[ShuYu]夫妻共同财产[CaiChan]。而夫妻一方在婚前[HunQian]取得的财产[CaiChan]属则属于[ShuYu]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[CaiChan],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。因此,本案中,杜剑在婚前[HunQian]购买的、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属于[ShuYu]其个人财产[CaiChan]。

  另外,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》第五条规定: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[CaiChan]在婚后产生的收益,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[CaiChan]。 ”杜剑在婚后将房屋出售,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导致房屋升值,那么卖房所得的收益属于[ShuYu]房屋的自然增值,故亦属于[ShuYu]个人财产[CaiChan]。因此,杜剑婚后多次买卖房屋,并借着市场行情的东风将婚前[HunQian]房产一步步换成大房,最后所得的大房仍然属于[ShuYu]婚前[HunQian]个人财产[CaiChan]。

 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情况下,多次买卖所得的房屋及其增值部分都属于[ShuYu]婚前[HunQian]个人财产[CaiChan]呢?答案是否定的,应该区分房产增值的原因。若是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双方对房屋进行了加盖或装修等导致房屋升值,那么,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[ShuYu]夫妻共同所有。而若是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导致该房屋的价值跟着水涨船高,那么,其增值部分应属于[ShuYu]房产原所有人一方所有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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